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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公告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日期:2023/2/15 14:07:39    阅读:

      

( 2023-02-15 ) 《法治日报》公告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赵多贵:本院受理宋文龙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21民初71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首选鑫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河北标隽科技有限公司、丹徒区辛丰彦盛建材经营部、六安恒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原告镇江文睿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首选鑫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河北标隽科技有限公司、丹徒区辛丰彦盛建材经营部、六安恒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请求:各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陈超:本院受理原告镇江创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超、第三人镇江市丹徒区远中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112民初3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陈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镇江创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33.5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以33.5万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3元,由被告陈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梅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申济恺、钱建磊:本院受理原告无锡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与被告杨杰、第三人镇江未来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杨杰、申济恺对第三人镇江未来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欠原告款项388396.96元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杨杰在未出资的3万元、钱建磊在未出资的7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归入第三人破产财产内进行分配;3.三被告及第三人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自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李文:本院受理镇江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你行政处罚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112行审11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江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的镇徒环罚〔2022〕4号行政处罚决定,由本院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李文:本院受理镇江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你行政处罚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112行审11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江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的镇徒环罚〔2022〕5号行政处罚决定,由本院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孙洪海:本院受理原告孙小平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3623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孙洪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孙小平支付借款本金84000元及利息(以本金84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二、驳回原告孙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被告孙洪海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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