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公证处提存公告
叶德良:
根据(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刘晓、叶德良于2013年12月1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刘晓为继续履行前述合同,刘晓于2023年7月15日将共计人民币237025.20元整提存于本处专用账户内。你可凭身份证明、提存通知书或公告以及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到我处领取提存标的物。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五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本处将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
联系人:上海市杨浦公证处 文博
联系电话:021-65899528-2284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公证处 霍山路1083号6号楼2楼
上海市杨浦公证处
公告
杜洪社:九江仲裁委员会受理的(2023)九仲字第368号申请人洪先双与被申请人杜洪社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当事人注意事项、《九江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试行)》、仲裁员名册、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等仲裁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3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7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23年12月25日14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开庭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八里湖新区杭州路西九江仲裁大厦一楼,电话0792-8366881)。特此公告。
九江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召开股东会通知
王化君: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本人徐志民作为苏州天太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现通知你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会议于2023年10月31日14:00,在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桐路37号4号楼3楼)召开。本次会议议题: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志民代为收取公司与于福仲、邢国儒、陈幸福资产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全部款项。
特此通知。
执行董事:徐志民
2023年9月26日